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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5-7]    共阅[1630]次
    

贸易结算的各种形式

1.  款到发货

2.  货到付款

3.  代收货款

4.  现金支票(可支取现金)

5.  转帐支票(又称划线支票,专用于转帐)

6.  保付支票  保付增强支票付款的确实性,对支票的付     款起着不可替代的保证作用

7.  非现金结算 开据汇票

简单的说就是付款人开据以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作担保的白条

汇票的保证,作用主要是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商业信用工具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是一种票据,它是一种委付证券

银行汇票而言也有常见的两种,一般企业间用的较多的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是要企业在银行有全款才能申请开出相应金额的汇票(即如果你要在开户行开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你在该行帐户上必须要有100万元以上的存款才行),后者要看银行给企业的授信额度,一般情况是企业向银行交一部分保证金,余额可以使用抵押等手段(如开100万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向银行交30%保证金30万,其它70万企业可以用土地、厂房、货物仓单等抵押,企业信誉好的话,也可能只要交部分保证金就可以开出全额)

你是收款人的话,收到别人给你的银行汇票的话,可以立即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即把相应的款转入你帐户。

如果你收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到了上面的期限向银行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期限之前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会扣除相应的利息),也可以把票支付给你的下家。

8.  流通转让    汇票转让

9.  易货交易

   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货物或劳务等值或基本等值的直接交换,不涉及现金的收付,也没有第三者介入。在采用易货方式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以一份易货合同,确定交易商品的价值,以及作为交换的商品或劳务的种类、规格、数量等内容。为了减少交易商品以及用于交换的商品和劳务可能的价格波动所造成的影响,一般的易货均为一次性交易,并且合同履约期较短。如果用一句话来解释现代易货交易,那就是基于因特网这个交易平台,利用易货额度(而不是现金)及特殊的易货交易软件,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企业与企业之间与消费者之间商品或服务的自由交换.

   如果你跟一个企业家说,把他的产品或服务卖掉,不付他现金,给他另外的商品,他一定会皱眉头;但是如果你告诉他,买东西可以不用花钱,只要拿出他现有的产品,他一定会喜笑颜开。其实,仔细想来,这是一回事,只不过我们常常拘泥于现金为王的思维定势罢了。从联合国的石油换食品计划到媒体经营中的广告换产品,现代易货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其实已经无处不在。

  易货好处

  1.增加销量;

2.充分利用产能;

  3.节省大量的销售成本;

  4.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5.解决库存积压,盘活企业资产;

  6.因产量增加可在原材料采购时压低价格;

  7.用产品换回企业所需商品,减少采购现金流;

  8.通过易货可使一部分即将破产的企业盘活资产,东山再起;

  9.产品从厂家直达终端用户,减少中间周转环节,减少产品损耗;

10.扩大贸易机会,增加出口,参与国际化、规范化的互换交易等等;

中国B2B易货平台

  青岛易货交易中心

  易巴特(ebarter

  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

  易货中国

  巴山虎

  易货网

  国际易货网

  奥美达

  中部易货网

华殷易货网等

易货贸易的概念

  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

  易货贸易的特点

  易货贸易在实际做法上比较灵活,例如:在交货时间上,可以进口与出口同时成交,也可以有先有后;在支付办法上,可用现汇支付,也可以通过帐户记帐,从帐户上相互冲抵;在成交对象上,进口对象可以是一个人,而出口对象则是由进口人指定的另一个人等等。

  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

  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帐,收不到外汇。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方法办理。

10.            政府债券  国家信用工具

 

出票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支票保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保付与保证的区别

  保付增强支票付款的确实性,对支票的付款起着不可替代的保证作用。汇票的保证,作用主要是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两者作用相似,极易产生混淆,其实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叙述如下:

  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保付是只适用于支票的一种特殊的制度;而保证则适用于汇票及本票,不适用于支票。因此,如在支票上记载保证,则不生票据法上之效力。

  其次,票据行为人不同。保付以付款人为限;而保证则是除票据债务人之外任何人均得为之。

  再次,支票经保付后,除持票人同意,不得只对支票金额的一部分为之;而在票据保证,保证人可以只就部分金额为之。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保证不能就部分份额为之)

  第四,付款的效力不同。保付人付款后,支票上的票据权利义务就消灭,不存在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问题;而保证人付款后,只消灭部分票据权利义务,只有被保证人的后手得以免除票据责任,持票人仍得向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最后,行为人责任不同。支票一经保付,付款人就成为单独的、绝对的付款义务人,出票人及背书人均免除其责任。日本支票法则无此效力;保证人为保证之后,则与被保证人承担相同的责任,保证人付款后,还可以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

2.保付与承兑之区别

  支票经保付后,付款人之责任即与承兑人相同,承担绝对付款责任。但保付与承兑毕竟是两种不同制度,其主要区别表现在:

1)适用范围不同

  保付制度仅适用于支票;而承兑制度则仅适用于汇票。

2)适用的前提不同

  支票的保付以持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或有关支票的特殊合同关系为前提,台湾票据法规定,付款人超过出票人存款或信用契约所约定之数额而为保付者,应科以罚款。《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草案》第三条规定:对备付资金不足所开出的支票,其本身仍为有效;汇票的承兑则不以存在资金关系为前提。

3)是否受提示期间限制及提示时间不同

  在这个问题上,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美国和台湾对保付支票的提示时间不作限制,即使法律规定的付款提示期限已过,持票人仍得提示付款。但日本支票法对此规定则很严格,认为超过提示期限持票人就自负责任,但其提示期间为一年;汇票的承兑,一般都受提示期间的限制。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日付款或见票后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自到期日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台湾《票据法》则规定,经承兑的汇票于到期日或其后二日内,为付款提示,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所权。

4)票据行为效力不同

  支票的保付是负担行为,支票经保付后付款人成为绝对付款义务人,从而可以使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全部免责,但是日本支票法却没有此免责效力的规定;而汇票的承兑不能产生免责效力,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对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5)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不同

  台湾票据法认为,经保付的支票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性质,一旦遗失,持票人不能挂失止付,只能依公示摧告程序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经承兑的汇票遗失后,可以为止付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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